第十条 消费者可采用电话、书信、传真、互联网形式申诉。
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。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接到消费者申诉次日起30日内(国际业务60日内)答复申诉人。
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申诉人是与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;
(二)有明确的被申诉人;
(三)有具体的事实根据;
(四)向邮政业经营者投诉后30日(国际业务60日)未作出答复的,或对邮政业经营者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;
(五)消费者申诉时,要提供本人姓名、电话号码、通信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被申诉人名称、地址,申诉请求、理由、相关证据、申诉日期;
(六)申诉人应当在申诉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。
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:
(一)请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;
(二)没有事实根据,证据明显不足或理由明显不成立的;
(三)缺少有效联系信息的;
(四)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;
(五)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;
(六)超出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;
(七)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申诉人损失的;
(八)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;
(九)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。
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后,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,应当当场答复;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于收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诉人。对于不受理的申诉,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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